知识产权学术、引文和知识治理:印度知识产权教学历史的一些见解

知识产权学术、引文和知识治理:印度知识产权教学历史的一些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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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鸦文字写着“所有动物都是平等的,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来源 – 来自 Flickr 的 Kevin Lim

“有些学者比其他学者更平等吗?” Basheer 教授在 2018 年的帖子中提出的一个问题 专利引用的政治。虽然自从我读了这篇文章以来这个问题就有意义了,但在研究了这个问题之后它开始变得更有意义(并且更困扰我) SpicyIP 开放 IP 教学大纲 在那里我亲眼目睹了美欧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相对“过度获取”。很高兴,我“能够”见证这一点,因为斯瓦拉吉指示我们要意识到学者的位置和学术的重点领域。除此之外,一开始一切都显得很顺利。我们被告知要记住的一件事是确保来自全球南方的学者获得适当的知名度。然而,这是一项非常具有挑战性的任务。而寻找该地区女性学者的作品则更加困难。我开始想知道——印度(或整个南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学者实际上更少吗?找到它们真的很困难,还是我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

“然而,如果人们进入 Google Scholar(一种流行且易于访问的学术著作搜索引擎)并搜索“发展中国家获得药品”,人们可能会发现,就像我在 2019 年 90 月搜索时所做的那样,近 50%前 36 名搜索结果中的作者并非来自发展中国家。37 事实上,感兴趣的初学者可能输入的几乎任何搜索短语似乎都会得到类似的结果。2 同样,人们可能会发现几乎所有(如果不是全部) ,知识产权博客或专利博客或药品专利博客的排名很少在其“前 10 名”列表中包含超过 38 个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网站。事实上,从这种方法看来,这可能是休闲互联网的典型做法用户 2021 表示,在获得药品的辩论中,即使不是最有价值的声音,也是最多的声音来自北方国家。如上所述,鉴于有重大理由相信实际情况非常不同,那么……

摘自 - Swaraj Paul Barooah,《数字鸿沟和药品获取辩论》,载于知识产权法和药品获取(Srividhya Ragavan 和 Amaka Vanni 编辑)(XNUMX 年)。

在我目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这个问题再次出现。版权平衡隐喻的谱系研究.我发现一些论文说 北半球的研究人员通常 享有更广泛的全球影响力,被普遍认为在知识生成和传播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也可以看看 相关信息)。虽然影响知识治理问题的因素有多种,但了解知识产权何时成为印度的一门学科可能是一个有用的探究点。为此,我做了一些研究,并与一些资深和年轻的印度学者进行了交谈。在这篇文章中,我分享了我的一些见解,并请求我们的读者分享他们的想法以进一步参与。 

请注意,这不是详尽或结论性的研究,而更像是一篇介绍性文章,旨在就这一点提出讨论并获得方向. 另外 - 请注意这比我们平常的帖子要长, 但将其分成几部分似乎破坏了流程和叙述。因此,我希望这篇文章,即使更长,也能更有效地传达这一信息并提出适当的问题。

在我阐述细节之前,需要强调的是,虽然 2000 年代之前可能缺乏知识产权研究和教学,但该领域的“学术”精神仍然存在,这从一些判断、文章(尽管非常有限)、议会讨论,以及 N. R. Ayyangar 法官委员会报告等报告,1959 年。(一般参见, SpicyIP 的资源页面)同样,库马尔·森·普罗桑托(Kumar Sen Prosanto)写道 英属印度的垄断法 1922 年,关于知识产权问题。 

一些细节:从世界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到印度知识产权教学/研究

全世界: 我能找到的关于知识产权教学的最早信息来自拉克什曼·卡迪尔加马尔(Lakshman Kadirgamar,时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地区发展公司和对外关系局局长)在 1987 年北京举行的 ATRIP 区域研讨会上的开幕致辞。卡迪尔加马尔先生将其追溯到1970年,当时WIPO进行了两项调查:一项是关于工业产权法教学的调查,第二项是关于版权法教学的调查。这些调查提到了世界约 30 个国家各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的课程的数量、主题、水平、时间、教学类型以及相关方面。随后,1979年,召开了一次由来自不同国家的13名教授参加的会议,其中包括 Upendra Baxi 教授(印度)、Ernesto Aracama Zorraquín 教授(阿根廷)、Manuel Pachon 教授(哥伦比亚)、Jean-Jacques Burst 教授(法国)、Friederich-Karl Beier 教授(西德)、Mohammed 教授Hosny Abbas(科威特)、David Rangel Medina 教授(墨西哥)、Baldo Kresalja Rossello 教授(秘鲁)、Esteban Bautista 教授(菲律宾)、Januz Swaja 教授(波兰)、Alberto Bercovitz Rodriguez-Cano 教授(西班牙) )、William Cornish 教授(英国)和 Glen E. Weston 教授(美国)。根据这次会议的一项建议,1981 年成立了“国际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促进协会”,又名 ATRIP。虽然 ATRIP 是知识产权学术化的第一次推动者,但又过了 20 年左右的时间才正式成立。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目标将开始在亚太国家实现。 

印度: 要了解印度知识产权教学的历史,就需要了解印度法学教育的整体发展阶段。正如 K.I. 教授维布胡特指出,印度的法律教育 可以理解 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65)主要侧重于将印度法律教育与“英国”法律教育区分开来,使其更加“印度化”;

第二阶段(1966-75)见证了在专业法律教育中重组课程和教学法的尝试;和 

第三阶段(1976-1999)致力于法学课程的“现代化”和法学教育结构改革的实施,旨在建立更加“密集”、“集中”和“与社会相关”的学科。

而且,如果我可以添加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2000 年至今)现已拥有超过 25 个 NLU 和许多大型私立大学。然而,法律教育的方法似乎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教授各种科目的同时,NLU 的最初使命似乎已经发生了变化,许多人(有意或无意)专注于将法学院转变为公司法工作工厂!因为,安置对于法学院更好的排名起着重要作用。套餐越高,大学排名和声誉就越好!

知识产权教学进入第二阶段,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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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知识产权教学在第二阶段进入印度法律教育,但在第三阶段开始普及。 ATRIP 会议的参与者表示,1980 世纪 XNUMX 年代,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状况十分严峻。 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法教学与研究区域研讨会1987年XNUMX月在北京大学举行。在这次研讨会上,Narmada Khodie教授(时任印度孟买大学法学系系主任)和K. Ponnuswami教授(时任德里大学法学院院长)代表印度并呈现了出色的 印度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现状的简短报告.

正如报告所揭示的那样,在委员会报告(我找不到该报告。如果有读者知道这一点,请告诉我们)的推荐下,IP于1967年(第二阶段)首次成为德里大学的教学科目。作为一个细微的差别,S.K. 教授Verma 是 DU 的另一位印度教授,也是 ATRIP 的主席(2001-2003 年),他在《1968 年(而不是 1967 年)》中提到这一点是从 XNUMX 年开始的。 单独的报告 印度的知识产权教学。无论如何,它仍然是一门选修课。正如上述报告所述,1967 年至 1987 年间,知识产权作为许多大学法学学士学生的选修科目而存在,即 阿格拉大学、阿里格尔大学、贝拿勒斯大学、巴罗达 MS 大学、巴拉蒂亚尔大学、孟买大学、德里大学、加瓦尔大学、戈勒克布尔大学、喀拉拉邦大学、马德拉斯大学、密拉特大学、旁遮普大学、巴特那大学、波埃纳大学、兰契大学、罗希尔坎德大学、绍拉什特拉大学、希瓦吉大学、南古吉拉特大学和西姆拉大学,H.P

这次,教授知识产权的教授很少。为什么?原因很简单:知识产权教授或知识产权专家最初指的是实践者,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非常有限。在这些有限的人数中,受过教育的人就更少了。此外,正如 1987 年报告指出的那样,当时除了商标法之外,知识产权诉讼非常有限。一般来说,一个生产(和出口)更多知识产权的国家将更有动力教授和关注知识产权政策。印度作为一个净进口国,当时并不属于这一类别。但值得注意的是,印度虽然有创意产业(特别是电影和音乐产业),但法庭案件并不多。为什么?一些可能的原因可能是当时创作者的讨价还价地位较弱(?)、印度民众的整体贫困(?),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通过诉讼成本)不如满足其他需求重要(?)、更大的法律意识让人们认为知识产权诉讼不值得关注? (还有其他吗?)总而言之,如果了解知识产权法没有太大的经济价值和专业用处,那么教授和研究知识产权的动力就会减少,更不用说进行知识产权研究来发展其理论基础了。

1996 年和推动知识产权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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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此,德里大学在 1979 年至 1980 年间曾有一位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专家教授。此外,自1985年以来,《印度法律年度调查》就纳入了对知识产权领域发展情况的调查。 1986年班加罗尔NLSIU的成立(即第三阶段)是这方面的一件大事,该学院于1992年开始教授知识产权。N.S.Gopalakrishnan教授在NLSIU教授该课程。与此同时,TRIPS谈判也进行了 1987 1993和之间,其中印度代表为 A. V. Ganesan 和 Jayashree Watal。然而,在筹备将于 1996 年 XNUMX 月举行的 WIPO 版权和邻接权外交会议时,印度政府感到缺乏知识产权知识或专业知识。正如贝拉·班纳吉 (Bela Banerjee) 女士在其 2001报告当时[即1996年],政府在制定印度在外交会议上采取的立场之前启动了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广泛磋商的过程。就在那时,政府意识到知识产权领域需要一大批消息灵通、善于表达的学者和专业人士,以便在政策制定和国际谈判中向政府提供有力的建议。人们可能还记得,正是在《TRIPS 协定》生效之时,知识产权才真正摆脱了神秘色彩,成为影响人类活动几乎所有领域的主题。=

N.S. Gopalakrishnan 教授作为印度代表团的知识产权专家参加了这些会议。 R.V.V.博士代表团团长、当时的印度政府高等教育部副秘书艾亚尔(Ayyar)为促进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他认为在外交会议的筹备过程中需要知识产权专家。 (当时谁知道,25 年后,艾亚尔博士会写一本 关于 WCT 和 WPPT 谈判历史的开放获取书籍.) 认识到这一点后,政府于 1996 年 XNUMX 月首先向选定的大学、印度理工学院 (IIT)、印度理工学院 (IISc) 和印度管理学院 (IIM) 提出要求,要求它们在大学内设立多学科知识产权小组。结果,一些印度理工学院(孟买、德里、古瓦哈提、坎普尔、卡勒格普尔和马德拉斯)、印度管理学院(班加罗尔和艾哈迈达巴德)、NLSIU 和一些大学(海得拉巴、马德拉斯、加尔各答、阿里加尔、巴罗达和科钦)建立了此类团体。 

产权组织外交会议结束后,政府与 NLSIU 和德里印度理工学院合作举办了一次研讨会,研究新条约对该国的影响。它还决定对知识产权进行系统研究,并建议建立知识产权研究机构网络并组织一次开发知识产权课程的研讨会。随后,8 年 22 月 29 日至 1997 日,NLSIU 为教师和研究人员举办了为期 XNUMX 天的知识产权法律与实践研讨会。其目标是提高科学、技术、管理和经济学领域的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律与实践日益增长的相关性的认识。近期全球化经济中的知识产权(IPR)。这次研讨会达成了共识,即开发不同时长和内容的学术课程,以满足不同的客户配置。该讲习班还制定了知识产权基础和高级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将在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中引入。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根据“九五”计划提供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研究和研究。最后,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环境开始蓬勃发展。 (但是做到了吗?)

所有这些会谈和研讨会的结果是 2001 年设立了 MHRD 知识产权主席(参见 Bela 女士的 报告 了解知识产权主席的背景工作和详细信息)。这里有一个有趣的消息是,知识产权主席的这一建议与其他建议一起首次出现在 Khodie 和 Ponnuswami 教授 1987 年的报告中。 2004 年,在美国亿万富翁的慷慨资助下,印度理工学院卡拉格普尔拉吉夫·甘地知识产权学院成立 维诺古普塔。快进到 2023 年,BCI 仍然 承认知识产权为选修课,尽管该学科在印度法学院广泛教授,正如 Upendra Baxi 教授在他 1986 年的文章中所设想的那样, 印度的版权法和司法.

这里有一个问题, 然而。虽然1996年可能是印度政府认真对待知识产权教学的一年,但1990年的课程发展中心(CDC)报告建议将知识产权列为必修课。 1996 年,在班加罗尔举行的全印度律师协会、大学、大学资助委员会和邦政府协商会议上,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改革专业法律教育(1996 年 1997 月)。然而,BCI 在 XNUMX 年并没有接受这些建议,其示范课程将知识产权作为选修科目。

结论如果有的话?

虽然我在这个主题上找不到追溯知识产权教学历史的实证研究或其他相关研究,但考虑到上述细节,印度(以及亚洲和太平洋国家的许多国家,从 IPMall 的档案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似乎积极地2000年代以后才开始进入有关知识产权的学术讨论。我们经常会看到诸如“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之类宽泛标题的论文,但仔细观察后发现,它们经常以美国的知识产权教学历程为基准,从而对全球知识产权教育产生误导性印象。每个国家和大陆都有其独特的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历史,这对其当前的学术成就和在全球舞台上的贡献具有深远的影响。 

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我们当前法律思维背后的认识论(IP)框架,例如我们如何处理该主题、我们引用了谁以及我们赞同谁的观点。鉴于在我们进入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期间或之前已经发展起来的规范工作体系,现在是我们思考这种延迟是否可能使我们陷入认识论框架的时候了。这很重要。作为 塔纳和科恩拉德评论道 关于非洲英语国家的知识产权教学:“一个多世纪以来,[即英语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律学者一直在思考知识产权的理论基础,学者和研究机构也做出了可与知识产权相媲美的学术研究。 ,在复杂性和严谨性上,那些属于更主流的学科。”同样的事情不可能发生在被殖民国家或那些从殖民统治的恐怖中恢复过来的国家。讨论和记录变得更加重要 印度的知识产权历史, 开放教育资源, 开卷项目 (另见 相关信息), 开放知识产权课程大纲, 实证奖学金数据库系列, 合理使用资源 (另见 相关信息)等。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我请求读者写下他们的评论、见解和更正(如果有),以帮助增加该领域的讨论和参与!

特别感谢 Swaraj Barooah,是他第一个在我的脑海中提出了这些问题,并且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一直在与他讨论这些想法。感谢 Prashant Reddy 对印度知识产权历史相关主题的投入和指导。我感谢 NS Gopalakrishnan 教授、Raman Mittal 教授和 Niharika Salar 分享了他们对印度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想法、经验和想法。大声喊叫 UNH Law 的 IPMall 提供重要的档案文件,包括非常有趣的 全球知识产权教学跨学科文章合集

相关读物:

  1. 有关 1986 年之前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第一部)简史,请参阅 Narmada Khodie 教授和 K. Ponnuswami 教授 印度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现状的简短报告 (1987)。
  2. 有关知识产权主席的背景工作和 1996 年后知识产权教学的反应,请参阅 I印度国家报告 作者:印度政府人力资源开发部中等和高等教育部联合秘书 Bela Banerjee 女士。
  3. 表彰 ATRIP 对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的作用和贡献, ATRIP 30 周年 
  4. 律师公会 1997 年模范教学大纲及这方面的其他相关发展,参见古吉特·辛格, 改革专业法律教育:对律师协会修订的法学学士课程的一些观察。印度委员会 (1990) [付费]

另见:

  1. 关于美国奖学金和资助对印度法律思维的影响,请参阅 Rajeev Dhavan, 借来的想法:论美国学术对印度法律的影响 (1985)。 [付费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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