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TITLE III Funding Portal 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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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这个博文 我总结了潜在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 使用 Title II Crowdfunding(又名 Rule 506(c))、Title III Crowdfunding(又名 Reg CF)和 Title IV Crowdfunding(又名规定 A)筹集资金。 在这里,我将总结已注册的 Title III 的潜在法律责任 资金门户.

首先,让我们区分两种责任:对政府的责任(例如, SEC) 违反规则; 和对私人方的责任。 大多数人会想到第一种责任,但通常第二种责任更重要。 政府不知道大多数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即使它知道必须挑选和选择起诉哪些案件。 相反,私人团体——发行人和投资者——可能知道实际或潜在的违规行为,并且有很多原告的律师愿意尝试。

《证券法》第 4A(c) 条

4 年《证券法》第 1933A(c) 条规定,“发行人”在以下情况下对投资者承担责任:

  • 发行人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陈述或省略陈述为作出陈述而需要陈述或必要陈述的重大事实,根据作出陈述的情况,不具有误导性;
  • 投资者不知道不实或遗漏; 和
  • 发行人不能证明发行人不知道,并且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也不可能知道不实或遗漏。

该法规将“发行人”定义为包括:

  • 发行人的董事或合伙人的任何人;
  • 发行人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控制人或首席会计官;
  • 任何具有类似地位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无论其头衔如何; 和
  • 在 Reg CF 发行中提供或出售证券的任何人.

出于这些目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拒绝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说明融资门户是否是“发行人”。 然而,考虑到融资门户在向公众展示证券方面的作用,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似乎很可能。

如果融资门户是发行人,并且 Form C 包含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信息,则该融资门户将面临投资者的私人诉讼,除非该融资门户能够证明其不知道虚假陈述或遗漏,并且 不可能了解他们 通过合理的注意。

第 4A(c) 条的语言与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证券法》第 12(a)(2) 条的语言非常相似。 但比赛场地不同。 公开文件中使用的文件——招股说明书——通常要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尽职调查,不仅是发行人及其律师,还有承销商和其他人。 相比之下,我们在融资门户网站上看到的许多 Form C 都是由几乎没有或没有证券经验的人准备的,通常是在网上。 我预计会根据第 4A(c) 条看到大量诉讼,因为法院会决定对资助门户网站的“合理谨慎”意味着什么。

私人诉讼:是

规则 10b-5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交易法》第 17(b) 条发布的 240.10 CFR §5b-10 规定,与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有关:

  • 使用任何设备、计划或技巧进行欺诈,
  • 对重大事实作出任何不真实的陈述或省略陈述作出陈述所必需的重大事实,根据陈述的情况,不具有误导性,或
  • 从事或将作为欺诈或欺骗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做法或业务过程。

根据规则 10b-5 的责任仅在以下情况下产生 意图 欺骗,在法律术语中称为“scienter”。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规则 10b-5 的第二条规定,只有“做出”欺骗性陈述或不作为的人才能承担责任,而不是单纯传播该陈述的人。 但这引出了一个问题:融资门户网站只是从发行人那里传播信息,还是与发行人一起“做出”声明? 鉴于资金门户在 Reg CF 中的作用,很可能是后者,尽管这可能取决于特定案例的事实。

但这个问题可能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最近的法院判决,知道误导性陈述或遗漏并允许它们在其网站上出现的资助门户网站可能会根据规则 10b-5 的第一或第三项承担责任。

私人诉讼:是

《证券法》第 17(a) 条

《证券法》第 17(a) 条规定,任何人(包括发行人)在要约或出售证券时:

  • 使用任何设备、计划或技巧进行欺诈,或
  • 通过对重大事实的任何不真实陈述或任何遗漏陈述重要事实而获得金钱或财产,以便根据作出陈述的情况,使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或者
  • 从事或将作为欺诈或欺骗购买者的任何交易、做法或业务过程。

即使它不是发行人,参与误导投资者计划的融资门户也可能受到该法案第 17(a) 条的约束,就像它可能根据规则 10b-5 对投资者承担责任一样。

私人诉讼:否

众筹和 FINRA 法规

违反 SEC 或 FINRA 颁布的规定的融资门户可能会受到制裁,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其在 SEC 的注册和/或其在 FINRA 中的成员资格被暂停,从而实际上使其停业。

亏损并得知融资门户违反 SEC 规定的投资者可能会声称,违反监管规定会导致私人诉讼权——也就是说,如果她因违反监管规定而受到伤害,那么她可以起诉融资门户。 虽然我们永远不能说永远不会,但她的主张应该失败。

私人诉讼:否

州普通法

根据各种州的“普通法”(而不是成文法)理论,包括欺诈和虚假陈述,融资门户可能对投资者负责。 在典型的情况下,投资者会试图证明 (i) 发行人做错了什么,以及 (ii) 融资门户对此负责。

私人诉讼:是

对发行人的责任

融资门户将被发行人起诉。 在可能的索赔中:

  • 融资门户网站对被证明是虚假的发行做出了承诺(例如,“你肯定能筹集到至少 2 万美元!”);
  • 融资门户网站未能有效地进行发行(例如, 未能通过电子邮件通知订阅者);
  • 资助门户网站做出了事实性的虚假陈述(例如,其注册用户数或成功加注的百分比); 和
  • 融资门户的行为导致发行人面临投资者的诉讼(例如,该资金将发行人的年收入增长率列为 1,300% 而不是 130%)。

私人诉讼:是

刑事规则

如果资金门户真的搞砸了,它甚至可能受到联邦和州刑事处罚,包括:

  • 故意违反证券法的刑事处罚
  • 邮件欺诈的刑事处罚
  • 电汇欺诈的刑事处罚
  • 违反受敲诈者影响和腐败组织的刑事处罚

人的责任

企业家往往认为通过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运营可以保护他们免于承担个人责任。 例如,一位企业家在去参加商务会议的路上突然转向一群医生,然后从她的车上跳下来大笑。 “你不能起诉我,我是通过一家公司经营的!”

不。她做到了,所以无论是公司还是非公司,她都要承担个人责任。 如果她的员工这样做了,故事可能会有所不同(除非她把钥匙交给他时他喝醉了)。

在证券法中也是如此。 就您个人为融资门户做出决定而言,我所描述的所有潜在责任也适用于您个人。

降低风险

融资门户可以而且应该采取措施降低其法律风险。 这些包括:

  • 与发行人的牢固合同:融资门户应与发行人签订强有力的合同,明确界定谁对什么负责并免除融资门户的责任。
  • 产品培训:一家融资门户的初级员工曾经告诉我的客户做一些明显违反证券法的事情。 认识到资助门户网站与其他雇主一样,对其员工的行为负责,资助门户网站应该制定强有力的培训计划。 除其他事项外,员工应了解资助门户的潜在责任并熟悉其政策和程序手册。
  • 尽职调查流程:资助门户网站应制定适当的流程和政策以进行尽职调查。 需要多少尽职调查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但如果一家融资门户因未能发现 Form C 中的错误陈述而被起诉,它将被询问其尽职调查政策。 答案不能是“没有”。
  • 保险:与任何其他业务一样,融资门户网站应该提供保险。 即使是非常薄弱的​​诉讼也可能花费数十万美元进行辩护。
  • 文化塑造:南美洲尖端的海洋是世界上最波涛汹涌的大海之一,因为两大洋发生碰撞。 众筹就是这样。 一方面,众筹是新的和颠覆性的,吸引了想要 do 某物。 另一方面,众筹发生的法律环境是陈旧和陈旧的,在许多美国家庭出现之前就已经发展起来了。 无线电电路. 跳入在线资本形成的美丽新世界,渴望快速行动,至少是削弱事物,但融资门户必须创造一种文化,认真对待与出售证券相关的通常乏味的责任。

资料来源:https://crowdfundingattorney.com/2021/08/11/the-legal-liability-of-a-title-iii-funding-por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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