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年《专利细则(第二次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思考

关于2年《专利细则(第二次修正案)草案》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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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是与 SpicyIP 实习生 Pranav Aggarwal 共同撰写的。 Pranav 是旁遮普邦拉吉夫·甘地国立法学院攻读 BALL.B.(荣誉)学位的二年级学生。他之前的帖子可以访问 此处.]

2年2023月XNUMX日,问题极其严重 扬·维什瓦斯法案,2023 已获得议会通过。正如阿帕拉吉塔所强调的那样, 此处此处2023 年 Jan Vishwas 法案引入的修正案削弱了提交工作声明的义务,并为控制者引入了新的权力,可以在专利局内建立单独的裁决机制。似乎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些修正案,工业和国内贸易促进部 (DPIIT) 发布了  2 年专利规则(第二次修正案)草案 一月3,2024的。 

然而,尚不清楚在制定规则草案之前咨询了哪些利益相关者,目前该出版物没有具体说明该部门采用的起草过程。 DPIIT 已要求在 30 天内(即 2 月 45 日)就拟议规则提出建议和反对意见,但这一时间表似乎不足以让所有利益相关者提供详细和建设性的反馈,至少应该有 XNUMX 天的时间来提交建议。

不清楚且模棱两可

谈到第一印象,拟议的规则似乎是仓促起草的,因为草案中存在含糊的语言和拼写错误。诸如向规定当局提交相关文件的截止日期等关键细节尚不清楚。例如,根据拟议的规则107C,并没有明确规定通过发言令的一个月期限是否必须从将投诉分配给裁决人员之日起计算(根据拟议的规则107B( 2)) 或自投诉人提出投诉之日起 1 个月内。同样,对于拟议规则 107F (1) 中的“认可”等术语的含义也没有任何解释。  

排除其他违法行为

如上所述,这些规则只关注了《扬·维什瓦斯法案》的修正案,而忽略了一些本应纳入的基本规则。最重要的是,拟议的规则似乎仅适用于属于 第120 (未经授权主张专利权), 122 (拒绝或未能向财务主任或中央政府提供信息),以及 123 专利法(非注册专利代理人的执业)。然而,从逻辑上讲,它也应适用于第 1 条中的犯罪行为。 124 以及。这是因为第 124 条涵盖了公司所犯的任何罪行(包括第 120 条、第 122 条所犯的罪行),而该条的遗漏可能会导致针对该公司的投诉被排除在外。除了保留第 124 条之外,拟议规则还应明确规定其他违法行为(即属于以下情况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第118 (违反与某些发明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 第119 (伪造登记册中的条目)将受到裁决。 

裁决官员和上诉机构的资格/资历的明确性 

此外,拟议的规则还规定了一个单独的专利法第 120、122 和 123 条下的申诉补救机制,通过审判官(拟议的规则 107B)和上诉机构(拟议的规则 107E)进行处理。然而,它没有明确定义他们的名称或资格,导致很大的模糊性。因此,拟议的规则应对将进行此类程序的官员做出规定。优选地,审判官员应为副财务官或助理财务官级别的官员,上诉机构应为联合财务官级别不低于的官员。

除此之外,一系列详细的建议很快就会在博客上分享,我们强烈鼓励读者参与这一过程并对拟议规则发表评论。此外,如果有人愿意与我们分享他们的意见,我们很乐意链接到/分享其他提交给相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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