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三维标准必要专利:近期案例、世贸组织和透明度

中国的三维标准必要专利:近期案例、世贸组织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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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 4 年 2024 月 XNUMX 日的续集 新闻 关于欧盟针对中国针对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反诉禁令 (ASI) 做法向 WTO 提起的 DS611 案件的进展,以及我的 18 年 2023 月 XNUMX 日 新闻 在 Oppo 诉诺基亚 该案讨论了中国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费率设定,包括其与 DS611 的关系。 

自这两个博客发布以来,中国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进展。其中包括重庆市一审判决 OPPO vs 诺基亚,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 Oppo 与 ACT,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推翻宁波中院“必要设施”反垄断裁定的决定 宁波科田磁业有限公司诉日立金属有限公司诉 (统称“三个决定”)。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尚未公布。这两项决定中的第一项是在官方渠道之外发布的。迄今为止,有关日立金属决定的信息仅限于 企业新闻稿

除了这些案件外,欧盟于 17 年 2024 月 611 日公布了 DS611 中的两份文件:15 年 2024 月 20 日在 DS2023 中的听证会简报(“听证会简报”)和 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对 DSXNUMX 的答复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世贸组织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对问题的答复为案例中提出的问题提供了宝贵的额外见解。欧盟备案可在 欧盟网站.  

尽管如此,另一个进展是 24 年 2024 月 XNUMX 日,诺基亚 公布 就在重庆法院于 2017 年作出全球费率决定几周后,其与 Oppo 的全球专利权纠纷得到了和解。 OPPO vs 诺基亚。正如我在 18 年 2023 月 XNUMX 日的文章中所讨论的 新闻,决策在 Oppo 诉诺基亚 该决定是在世贸组织听证会结束后不久做出的,并未直接反映在世贸组织的公开文件中。目前尚不清楚 WTO 和 DS611 诉讼当事人将如何应对 DS611 ASI 案背景下中国全球税率设定的新挑战。欧盟担心中国会干预欧盟法院对其境内授予的专利的裁决,与 ASI 相比,这对全球费率制定至少具有同等效力。 

美国明显缺席法治问题的辩论

我从听证会后的简报中推测,美国对欧盟要求提高透明度的要求基本上无动于衷。例如,听证会简报指出,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都同意透明度的核心地位(第 118 段)。没有提及美国的立场。 TRIPS协议第63条授权成员向其他成员询问案件裁决,但没有明确要求成员做出回应。关于这个长期存在的问题,简报同样指出:“欧盟认为,成员国有义务对信息请求做出回应。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都同意这一点。” (第30段)。再次,没有提到美国。尽管美国政府明显缺乏对欧盟立场的支持,但令人高兴的是看到其他国家支持提高透明度的呼吁。中国新兴判例法体系也得到支持 学者,包括 最近的一篇文章 由我以前的学生 Riccardo Vecellio Segate 博士撰写,内容涉及该系统与 WTO 要求的接口。

欧盟还指出,TRIPS 协议中的透明度义务比普通法中的透明度概念更广泛(第 123 段)。我同样将 TRIPS 协议(第 63 条)的义务解释为公开“普遍适用”的“最终司法判决”,其范围比仅限于具有约束力的普通法先例更广泛。欧盟还认为中国的 ASI 制度对专利持有人存在偏见:“欧盟认为,五项禁诉禁令系统性地偏向一方(实施者)的利益,而不是另一方(标准必要专利所有者)的利益” (第166段)。欧盟的立场也基本一致 我的看法 中国的 ASI 显然源于中国,其结构和目的与普通法 ASI 不同。

欧盟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要求 官方 根据《TRIPS 协定》和 WTO 判例,公布中国的“典范”、“典型”、“领先”或类似认可的案例(第 125、126 段)。另一个担忧是,当案件没有在官方司法数据库中发布时, 文殊网,但仅在私人数据库上可用,用户可能会质疑案例文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本博客中多次引用非官方案件来源或公司新闻稿,进一步证明中国法院需要提高发布透明度和速度。

中国的 ASI、全球利率设置和结算

欧盟关于 ASI 对和解影响的争论与最近 Oppo 和诺基亚的和解变得更加相关。欧盟对中国政府关于 ASI 促进和解的立场提出质疑:“在对 SEP 所有者施加 ASI 后与实施者达成的和解不能被视为符合对其专利的正常利用。禁诉令导致 SEP 所有者接受低于 FRAND 的特许权使用费,从而阻止他们从专利中获取预期的经济价值”(第 74 段)。我同意。各方可能出于多种原因认为需要和解。这些原因之一可能是在不利的全球决策之后进一步降低风险,例如中国最近的决定 Oppo 诉诺基亚。低利率决策,例如 Oppo 诉诺基亚 和 Oppo 诉 ACT 除其他原因外,可能会促使达成和解,以避免出现不利的上诉先例或司法确定的低费率类似许可,和/或对特许权使用费安排保密。  

许多 FRAND的中文翻译

在我之前的博客中,我指出了中国法院对 FRAND 的持续不一致和误译。这三个决定在正确翻译和应用 FRAND 方面几乎没有取得什么进展。这 Oppo 诉 ACT 决定 当在整个案件判决中使用缩写词时,在翻译 FRAND 时不使用“and”,可能会尽最大努力使其看起来好像 FRAND 的翻译是正确的。它还指出,其翻译为“国际通用的英文术语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以下沿袭国际普片·采用英文术语FRAND”])(第4页)。也许法院正在回应我的 批评 中国法院如何翻译 FRAND。法院还沿袭了之前“FRND”判决的做法,在审理标准必要专利案件时依据一般中国法和民法概念,包括公平、合理、诚实和善意谈判,排除任何向国际电联寻求解释的情况。 FRAND 的含义(第 31-32 页)。与这种分类方法一致,下级法院做出了单独的“公平”和“合理”裁决,而没有参考包括“ND”在内的聚合概念(第 13 页)。

下级法院的判决于 日立金属 还延续了翻译FRAND时一贯不一致的做法。它对非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施加了“FRND”义务。在一个例子中,它用“互利”代替了 FRAND 的 ND 部分。在另一个示例中,它省略了逗号。还有一个例子,它只提到“公平”和“合理”。法院是不是太草率了?它是指不同的民法或 FRAND 概念,还是用艾默生的话来说,“一致性”只是像我这样的非母语人士的“妖精”?如果回顾一下 FRAND 翻译的概况, 台湾的决定、国际组织(WIPO国际电信联盟)和中国标准制定 组织,大多数人都将FRAND翻译成中文,并带有“和”。中国的标点符号实践和立法政策也偏向于“和”。在我看来,“国际通用的英语术语 FRAND”仍然需要翻译的明确准确性,并带有明确的“and”,这有助于将 FRAND 形成为复合的、国际公认的术语。它也应该在整个案件判决中一致应用。

31 年 2024 月 XNUMX 日,作为 ABA Brown Bag 午餐会系列的一部分,我将讨论中国反垄断机构对 FRAND 概念的其他创造性采用,包括其与中国 SEP 判例的关系。 注册 免费向所有人开放。我还希望很快在知识资产管理中发表一篇关于该主题的更详细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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