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认为,在红牛做出决定后(案例 C-124/18,请参阅此处) http://trademarkblog.kluweriplaw.com/2019/08/13/no-monopoly-on-blue-and-silver-for-red-bull/),纯色组合标记已成为过去。
然而,就像任何受人尊敬的僵尸电影一样,他们回来了,但能持续多久还不确定。
普通法院在 T-193/18 案中于 24 年 2021 月 2011 日做出裁决,处理 Andreas Stihl AG&Co KG 早在 7 年就第 2010 类“链锯”注册的 EUTM 颜色商标组合,其中包括橙色( RAL 7035)和灰色(RAL XNUMX
并描述如下:'橙色应用于链锯外壳的顶部,灰色应用于链锯外壳的底部”.
Giro Travel公司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上诉委员会 (BOA) 宣布该商标无效,因为其表述不够清晰和准确。这或多或少是预料之中的,因为欧盟法院在红牛案中认为,如果商标的描述由抽象中指定的颜色并置组成,会产生多种颜色的组合,例如通过描述仅关注相关颜色的比例,套准不够清晰和精确。
Andreas Stihl AG&Co KG 向普通法院 (GC) 提起诉讼,令人有些意外的是,该诉讼推翻了 BOA 的决定。
这次,GC认为,商标的描述以及如上所示的图形表示能够足够清晰和统一地确定商标所提供的保护,因为商标的表示和图形表示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矛盾。颜色固定在电锯上的方式。
据GC称,普通消费者很少有机会对不同商标进行直接比较,必须依靠他们不完美的记忆。所以, ”由此可见,无论外壳的精确形状如何,伴随图形表示的描述所提供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查看特定的物体,即具有两部分的电锯外壳,上部为橙色,下部为灰色。颜色,并在购买时识别”。第 39 节。
真的吗?除此之外,购买电锯的消费者很少(如果有的话……)有机会阅读“随附的描述 图形表示”, 说“无论外壳的精确形状如何”意味着链锯及其外壳的形状总是或多或少相同。
但 BOA 确实指出,并非所有电锯都具有相同的形状(第 §37 条),并且事实上,在互联网上快速搜索表明,远非具有完全相同的形状并且具有由两部分组成的“电锯外壳”,即上层和“下层”有数十种电锯型号,外壳是一体的
或者它们有正面和背面
那么GC是如何取得如此骄人的成绩的呢?好吧,对于GC“对争议商标的描述清楚地表明,作为争议保护对象的颜色组合 不采用任何形式的电锯外壳,而是外壳的形状,明显分为两部分,一个上一个下。所涉商标的描述中包含的这一澄清对链锯外壳可能采用的形状施加了更大的限制”,第 37 节。
也许是这样,但 EUTM 注册并未指定“链锯外壳”,而是指定“链锯”。
有些东西无法计算...
因此,即使考虑到电锯和能量饮料市场之间的显着差异,这个案例似乎也比红牛的蓝银配色案例更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