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迪 vs. 售后市场 - CJEU 拥有最终决定权 - Kluwer 商标博客

奥迪 vs. 售后市场 – CJEU 拥有最终决定权 – Kluwer 商标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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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年 2024 月 XNUMX 日,欧洲法院对已经著名的奥迪案做出了期待已久的判决(C-334 / 22)。该判决从法律解释上确认了奥迪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具体将由国内法院进一步认定。

EUTM 号 000018762

法院做出了对奥迪有利的裁决,指出汽车制造商可以禁止在零部件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我讨论了华沙波兰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的背景和初步问题 相关信息。欧盟法院在判决中确认:首先,修复条款不适用商标法,因此不能限制商标保护;其次,无论使用目的如何,尤其是任何(所谓的)技术功能,商标法均适用。在深入研究这一裁决之前,需要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并没有采纳总检察长梅迪纳的意见。毕竟,这不是一种常见的情况,但它确实发生过,正如 Louboutin 案例所证明的那样(参见 相关信息)。 AG Medina 得出的结论是,欧盟商标法规定必须被解释为,为了贴合汽车制造商的原始标志而在非原始汽车零配件(散热器格栅)上放置一个元件,并不构成“在汽车中使用该标志”。贸易过程'。

欧洲法院消除了波兰知识产权法院对外观设计法(RDMC 第 110 条)中所称的“修复条款”是否可以限制商标所有人的权利的任何疑虑,因为波兰知识产权法院不允许“修复条款”。商标法(第26段)。此类条款不影响商标法;相反,它仅对外观设计授予的保护施加限制(第 27 段)。因此,修复条款不能“以此类推”来限制欧盟商标条例第9条规定的商标权(第29段)。在这种情况下,散热器有争议的元件形状旨在适应四环标志。这一结论不能因为它是散热器格栅而改变,散热器格栅是汽车备件的组成部分(第 38 段)。由于该元素与注册图形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它可能对奥迪商标的一项或多项功能产生不利影响,则奥迪商标所有人可能会反对其在商标中的使用(第 41 段) )。欧盟法院还表示,普通消费者认为格栅不是原装的这一事实无关紧要(第 48 段)。此外,有争议的标志用于尽可能忠实地复制该商标所有人的产品,而不是指定或提及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第 58 段)。 EUTM 法规第 14(1)(c) 条(参考使用)对商标权的限制不适用于此类使用。

评论

当我在近两年前发表评论时,我曾说过,奥迪案应该以“诚实实践”和知识产权提供的灵活性(例如设计和“维修条款”)的视角来判断。这使我能够确定在侵权索赔评估中的哪些点可以发现和应用适当的灵活性。这就是为什么我对 AG Medina 在描述备件功能时强调未使用特定奥迪商标的观点感到有点失望。相反,我同意欧盟法院确定商标功能是否发生在将争议元素描述为产品技术属性的使用环境中的方法,无论争议元素(镀铬标志和插座)是否格栅)被消费者视为原产地标志(参见 亚当·欧宝)。我不太相信欧盟法院对参考使用的狭隘解释,这可能会导致国家法院将第三方以非显着性方式使用受保护的显着商标排除在参考使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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